股权激励闭门分享会——除了会给,还要会收,阿里巴巴、腾讯股权激励退出案例详解

2019-11-28

2019年9月5日,由链股举办的股权激励闭门分享会第一期于广州珠江新城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A座1224圆满结束。

 

001.jpg


此次分享会的主讲人为前华为/YY人力资源总监,链股CEO蔡潮军先生,分享主题为《阿里巴巴、腾讯股权激励退出纠纷深度剖析》。

 

002.jpg
蔡潮军先生通过向大家讲解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展示股权激励退出纠纷的数据情况,剖析股权激励退出纠纷的案例以及如何科学有效搭建退出机制,理论加实际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避免股权激励退出路上的各种坑。

 

003.jpg


下面是本次分享会的核心内容。
刘春宁与腾讯的股权退出纠纷
刘春宁(曾任腾讯公司总裁助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拍拍网负责人。2015年因涉及腐败事件被警方拘捕)原本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加入其关联公司天津腾讯公司,担任在线视频部总经理。
天津腾讯公司与刘春宁分别于2009年8月1日、2010年7月10日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内容一致,仅个别措辞不同)。

 

004.jpg

 

在职期间,刘春宁获得限制性股票37200股和限制性股票收益279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此项收益已经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金。
2013年8月6日刘春宁自天津腾讯公司离职。但刘春宁在离职后便立刻入职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腾讯公司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春宁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最终胜诉。


潜在风险一:股权激励收入能否作为竞业禁止的对价


刘春宁在法庭陈诉中认为,股票收益系劳动报酬,而非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因此他认为天津腾讯公司并没有为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可以解除《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也意味着自己加入阿里巴巴也不会触犯竞业禁止协议。
而最终法院判决是,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组成部分。原因在于限制性股票收益兼具具有股权激励作用的附条件福利、竞业限制补偿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多重属性。因此刘春宁应该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应对策略:公司可有偿追偿将限制性股票收益,但应在竞业禁止协议提前约定,并明确收益计算方式。


潜在风险二:企业不按时发放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解除协议


应对策略:企业应该在协议约定好竞业禁止补偿金发放情形,并及时按照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发放经济补偿。
如案例中天津腾讯公司在协议中已经约定限制性股票收益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按时发放给了刘春宁,因此刘春宁在法庭上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遭到法庭驳回。
林燕与阿里巴巴的股权退出纠纷
2002年林燕进入阿里网络公司工作
2008年7月起,林燕又被安排在淘宝软件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林燕由于工作成绩优异、业绩突出,先后被授予阿里集团公司几十万股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阿里巴巴是VIE架构,也就是说授予给林燕的五份股票期权是境外主体授予,受开曼法律管辖。
2011年11月底,由于林燕把淘宝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丈夫,帮助其丈夫持股的“七小福公司”获得其负责淘宝类目的客户,淘宝软件公司便辞退林燕。
2012年,林燕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其已行权购买但尚未发放的累计55035股阿里集团公司的股票证书交付给自己,败诉。
阿里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反诉,要求林燕根据激励计划,将其持有股票及出售股票所获收益进行无偿返还,法院驳回阿里集团公司诉求。


风险点一:想要适用于外国法,协议约定还不够,必须提供外国法查明


如果员工或者公司想在诉讼中适用于外国法,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计划与协议约定提前约定
2.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外国法律文件,否则转为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例中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的股票与期权协议均约定适用于英属开曼群岛法律,因此阿里集团公司选择适用英属开曼群岛法律,但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该外国法律。因此最终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应对策略:
Tip 1:在满足两个条件下,如果外国法对公司有利,尽量适用外国法
因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股权激励的性质看法不一,案情相同,结果也可能不同。
Tip 2:谨慎分析法院倾向
如果外国法律无法使用,则需要谨慎分析各地法院、发过的裁判风格和倾向,否则纠纷解决结果不好控制。


风险点二:母公司的管理性文件,对于关联公司不一定有效


对关联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相关制度对关联公司员工有约束力。
本案中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司,均是阿里集团的旗下公司。阿里集团对关联公司的员工进行股票期权激励,与通常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激励相比,虽然构建模式不同,但由于仍是有效的。
不过,股权激励有效,并不代表阿里集团的文件就对其旗下公司有效。
应对策略:
Tip1 :公司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效力及于旗下各子公司
Tip2 :并与员工签署书面文件,确保员工充分知悉协议条款,避免类似风险出现
Tip3 :激励文件有内容变更或补充的情况下,与员工签署补充协议。方案实施过程中,注意文件之间的关联留存


风险点三:回购条款涵摄不足,诉求未被支持


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触犯“特定事由”时,公司有权回购股票,但没有约定“返还”条款,诉求无依据。
本案中对于阿里集团公司反诉要求林燕返还已经行权的49325股股票,并返还出售股票获利1280068港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因是法院认为,林燕的行为虽构成“特定事由”,但阿里集团公司根据涉案五份股票期权授予合同的约定,仅有权“回购”林燕已经行权获得的股票。
应对策略:
Tip1 :公司在设计退出条款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情形,如过错离职、非过错离职
Tip2 :对各种情形配置相应的退出机制,如撤销、回购、无偿返还等,在发生纠纷时,主动权会更大